尊敬的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人:
您好!
首先非常感谢贵公司对项目的重视和持续努力,作为业主,我们感到很高兴。希望贵公司能集中精力将广场项目办成完美的标志性项目。
据我所知,由于资金链出现断裂,各地项目都出现了停滞,拖延的状况。贵公司在《延期交房通知书》上所述,项目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理由之内容,我们不能全部认同,但是我们也亲眼观察到项目在建总介入建造后,工程进度大为改观,所以我们对贵公司在项目的前景,还是看好的,目前只能这样理解。
由于贵公司的延期交付已造成,将持续造成我们的重大损失。我们所购店铺一半使用现金一半使用银行贷款,由于延期交房,面临的还款压力很大,每个月的银行贷款铁定是要还的,贵公司的延期交房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困扰,而且何时交房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,这更加深了我们的疑虑。
贵公司的广场项目,2016年12月23日开业,我到现场仔细观察,非常仓促,现场管理很不到位,希望项目能有正确的决策和有能力的管理团队。
贵公司和我们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第九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,明显属于,“显失公平”的条款,当时售楼人员未做到尽职提醒我们,我们失于轻信贵公司的大牌名头。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对于我们购买商铺的业主明显不公平,现在看来,合同第九条第一款,对于我们因延期得房所造成损失的补偿是适当的,作为业主,我们充分理解贵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和处境,希望贵公司能妥善解决问题,毕竟以后还要合作。
另外在我们后面签订的购买商铺的业主合同,我们也部分看过原件,并有拍摄保留影像。关于延期交房的约定,“出卖人按日向受卖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,合同继续履行。”贵公司怎么在售房过程中怎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标准呢?是不是存在“好对付的,不懂的”客户就有一种标准,对“比较精明,维权意识强”的客户就有另一种标准,希望贵公司给一个合理的解释。
我们基于以后还要继续合作的态度和贵公司协商解决的有关事宜:不希望出现过激的场面,或者走司法程序。在协商不理想的情况之下,最后保留退房的权利。
我们的诉求,一,明确答复何时能交房。二,逾期过程中,贵公司按日向本业主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。